圍繞著“審批權下放”這一話題,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,日前國家能源局和協會以及企業(yè)召開了多次座談會,同時也深入到基層了解情況,可再生能源中,風電、水電可能位列首批審批權下放名單中。
政策落地“漸近”
“審批權下放比較復雜,一些核心問題還存在爭議,比如審批權是要下放到哪個層級的地方,誰來把關,如果導致過剩,責任誰來承擔,補貼由誰發(fā)放等。”上述人士稱。
據他透露,本次審批權大幅下放和取消的名單中,水電、火電、風電、電網、油氣管道等能源項目都將有可能位列其中,符合條件的項目將無需再上報國家發(fā)改委審批核準。
“行政審批是中央的一項硬任務,這是軍令狀,各個部委可能會根據自身情況進行一些調整,但是審批權逐步分批下放的趨勢是不會發(fā)生變化的。”一位部委官員在電話里對《經濟參考報》記者說。
據了解,2008年為擴大內需,中央提出實施總額4萬億元的兩年投資計劃,緊接著又實施了十大產業(yè)振興規(guī)劃。當時,由于5萬千瓦以上風電項目由國家層面核準,5萬千瓦以下由省級政府核準。在地方政府積極推動下,一些發(fā)電企業(yè)將大型風電項目分拆成多個小于5萬千瓦的小項目(多為4.95萬千瓦)進行申報,獲得核準后,形成多個風電場分期接入電網、局部地區(qū)風電接入過于集中的局面。為此,2011年國家能源局對風電行業(yè)開始回收地方審批權,要求各省核準風電項目前須先向國家能源局上報核準計劃。
“對于很多投資和項目而言,審批權過于繁瑣會妨礙市場的發(fā)展和企業(yè)參與的積極性。”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在接受《經濟參考報》記者采訪時表示,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是必然趨勢。
擔憂加劇地方保護
隨著新能源審批權“開閘”信號傳來,一些企業(yè)負責人也擔心,繁瑣的審批制度給企業(yè)帶來很大負擔,但是審批權下放,是否會出現地方權力過大,出現地方為了完成考核突擊上項目,和產業(yè)政策相違背,一些部門因為權力加大后滋生腐敗,出現權力尋租等情況。
另一方面,加劇地方保護也是很多人擔心的重點。“審批權下發(fā)后,各省的權力增大了,企業(yè)跨省做項目的難度就更大。”一位光伏企業(yè)老總不無擔心地說。
據了解,地方保護主義的痕跡在各地行政審批中并不鮮見。當前部分地方政府將新能源項目看成當地的重要發(fā)展機會,要求投資者使用本地風電裝備,或者在當地配套建設相關生產基地,才能獲得當地電站項目的建設資格。這導致各地涌現出一大批為了拿到路條而草率上馬的“垃圾”產能。
中電聯副秘書長歐陽昌裕認為,審批權下放后,需要高度關注中央與地方之間規(guī)劃統(tǒng)籌和協調的問題,“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,有可能又回到2011年以前那混亂和無序建設的狀態(tài)。”
須配套改革和建立約束機制
地方政府無疑在本次審批權下放中扮演最為重要的角色。接近發(fā)改委人士向記者坦言,實際上圍繞著審批權,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由來已久,而這次審批權下放,如何在放權的同時,建立一系列機制,通過市場的手段來實現調整地方投資結構,防范可能出現的監(jiān)管風險非常重要。
“改革并不等同于放權,審批權下放不等同于隨便放手?,F在包括能源在內的很多領域,在地方的競相上馬下,出現投資過度,一味地強調放權的做法并不合適,解決這一問題重要在于加強規(guī)劃和控制。”國家發(fā)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周大地稱。
國家發(fā)改委投資研究所研究員王元京建議,比如影響企業(yè)直接決策等一些不該批的就要取消或者放下去,避免過碎、過細,阻礙經濟活力。另一方面,涉及到環(huán)保、安全的方面,雖然不用集中在中央來批,但是要由法律法規(guī)逐漸代替行政,用各級部門執(zhí)法的方式來實現。此外,該批的事項還應逐步公示,促進審批的透明化、標準化、公開性。
專家表示,審批權下放還須配套包括價格改革、利率市場化、行政效率提升、法制更加完善等一系列配套的改革。還要加強監(jiān)管,建立起一系列配套的約束機制。
責任編輯: 中國能源網